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16-3-9 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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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00:59 上傳
10月1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4755萬余元,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很多網(wǎng)友不禁要問,貪官為什么向來很少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談資君(公眾號ID:The_Fodder)今天就跟大家說說這“免死金牌”的門道。
中國貪官與“免死金牌”“坦白、認罪、退贓”等于拿到“免死金牌”
近些年,法院對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的判決中,常常會在判決書上出現(xiàn)如下措辭:“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被告人能夠坦白其受賄罪的大部分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贓款已全部退繳,及具有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線索等情節(jié),從輕判處死緩!
如 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原云南省省長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安徽省政協(xié)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龍江省政協(xié)主席韓桂 芝等省部級腐敗官員的判決書中,無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辭!疤拱住⒄J罪、退贓”成為貪官的免死牌,這使得高官腐敗犯罪的死緩化趨勢十分明顯,在社會引起了激 烈爭議,遭到了強烈質疑。
按《刑法》第383條規(guī)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的可判處死刑。同時,刑法第61條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 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但是很多腐敗大案,涉案金額從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很少被認 定 “情節(jié)嚴重”,結果都是死緩,其余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貪官更是數(shù)不勝數(shù)。
雖然按照刑法有關條文,“死緩”并非“免死”,只是 “緩死”,即如果罪犯在緩期兩年期間的表現(xiàn)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執(zhí)行死刑。但事實上,被判死緩兩年后又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僅出現(xiàn)在個別暴力犯 罪的罪犯身上,還沒有貪官的案例出現(xiàn)。從監(jiān)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yī)的 占絕大多數(shù)。這使得貪官被判死緩,幾乎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
為什么很少有貪官被處決
貪官少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 行,從“死刑”判決的整體數(shù)量來看,慎用死刑成為一個大的歷史發(fā)展趨勢。從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復核權,開始大力推行“少殺慎 殺”、“寬嚴相濟”、“疑者不殺,殺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本年度的死緩判決已首次超過死刑判決。
那些沒 有拿到免死金牌的貪官,被處決的原因并非因為貪污多少錢,而在于貪污瀆職造成的其它更嚴重的連帶后果。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曾表 示,“盡管目前國家的法律對官員的瀆職、貪腐行為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但是在具體量刑過程中很少對他們立即執(zhí)行死刑,除非其還有經(jīng)濟之外的嚴重問題,或者說還 引發(fā)了另外的巨大損失!
2011年7月19日,最高法院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承認,近幾年來,確實存在適用緩免刑頻率比較高的情況,并認為有以下幾大原因:
一是有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這些人員對監(jiān)禁刑特有的教育懲治功能重視不夠,覺得能夠適用緩免刑的就應當盡量適用。
二是對基層法院來說,起訴審判的很多案件數(shù)額較小,不到3萬元。法律規(guī)定,只要不再危害社會,涉案金額3萬元以下就可判緩免刑。
三是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辦案人員對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條件理解得不夠準確。比如有些不該認為是“自首立功”的情節(jié)也被歸為“自首立功”,導致適用了緩免刑。
四是客觀上對適用緩免刑的標準有待規(guī)范。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關于審理指控犯罪案件適用緩免刑等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明確列出不得適用緩免刑的具體情形及從程序上規(guī)范等等。
越來越多的大貪官被判處死緩,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很難獲得普通民眾認同!俺掷m(xù)對經(jīng)濟性非暴力犯罪免于判處立即執(zhí)行死刑,這些情況將有利于中國政府在今后外交活動中的協(xié)商和談判!蔽髂险ù髮W刑法學教授趙長青說,“這里面有政治因素的考慮,不能完全以法律規(guī)定來評判。”
近年被處決的貪官
姓名:鄭筱萸
職務: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鄭筱萸夫妻受賄649萬多元人民幣。
處決:2007年7月10日上午被執(zhí)行死刑
原因:鄭筱萸被處決的原因并不在于貪了多少錢,而是因為其違法為8家制藥企業(yè)在藥品、醫(yī)療器械進行審批,后者導致了大量醫(yī)療傷亡事故,造成十余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現(xiàn)腎功能衰竭。
姓名:李培英
職務: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jīng)理、董事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其中受賄2661萬余元,貪污8250萬元。
判決: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處決:2009年8月7日,在山東省濟南市被執(zhí)行死刑。
原因:法院認為李培英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jié),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經(jīng)濟損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犯貪污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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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01:00 上傳
姓名:曾錦春
職務:湖南郴州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曾錦春伙同家人收受賄賂及索賄共計折合人民幣3151.84萬元。
判決: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處決:2010年12月30日,被執(zhí)行槍決。
原因:法院認為:被告人曾錦春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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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00:59 上傳
姓名:文強
職務:重慶市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受賄1211萬余元,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49萬余元。
判決: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處決:2010年7月7日上午,文強被執(zhí)行死刑(注射)。
原因:文強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送的財物后,包庇、縱容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致其發(fā)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法院認定顯然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姓名:姜人杰
職務:蘇州市副市長
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0857億元、港元5萬元、美元4000元。
判決:被判處死刑。
處決:2011年7月19日被執(zhí)行死刑。
原因:雖然姜人杰也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線索,但被認定不構成立功。姜人杰之貪揭開了房地產(chǎn)驚人的腐敗問題,而且單筆受賄8000萬元創(chuàng)造了貪官之最,姜人杰或許就死在了中央整治樓市查處腐敗的決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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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00:59 上傳
姓名:許邁永
職務:杭州市原副市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其中受賄1.45億余元,貪污5300萬余元。
判決: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處決:2011年7月19日,被執(zhí)行死刑。
原因:許邁永案、姜人杰案均是涉及城市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許邁永貪污受賄2.13億余元、總涉案金額近3億元,刷新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內(nèi)官員貪腐的新紀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姜人杰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資料來自:南風窗、人民網(wǎng)、新華網(wǎng)、新京報等公開報道。本文轉載自“談資”公眾號(The_Fod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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