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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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是重慶人,1958年從四川來到新疆后就獨自一人生活,在此期間,王某的鄰居張福夫婦就像親人一樣無微不至的照顧老人的生活,為表達謝意,老人多次口頭表示愿將名下的房產贈給張福夫婦的兒子張小斌。去年4月份的時候,老人患重病時遠在重慶的兒子來探望過老人,但是之后就匆匆離開。不久老人去世后,兒子再次來到了新疆,提出要繼承父親的遺產,包括這套房子。張福夫婦則稱被繼承老人在重病期間立下了口頭遺囑,已將房產贈與了張小斌,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雙方產生糾紛,于是老人的鄰居張福夫婦一紙訴狀將老人的兒子告上了法庭。
律師觀點
1、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形式。而口頭遺囑僅由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而且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2、本案中,王某生前多次口頭表示要將房產贈與張小斌,在其患重病時立下口頭遺囑,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王某所立口頭遺囑符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該口頭遺囑合法有效。而在有遺囑的情況下,應按遺囑繼承辦理,所以,王某之子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主張按法定繼承來繼承王某的房產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遺贈屬于無償的民事行為,我國的《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該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老人所立的口頭遺囑合法有效。據此作出判決王某的房產由張小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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